市政清潔研究
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19-07-15訪問: 2367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市政、環衛)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行為,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資源化、無害化和產業化發展,改善城鄉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范我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改革,探索創新價格管理機制,規范價格行為,充分運用價格杠桿促進我省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二、基本原則
堅持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污染者付費原則,通過規范價格管理,促進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業化發展,減少環境污染。
三、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
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全面推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要簡化收費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生活垃圾處理費與清潔衛生費合并收取,減少費種,防止重復收費,杜絕各類亂收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包括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成本費用。各地制定和調整時應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分步實施,逐步到位,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定價成本監審和定價聽證。
四、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工作
各地要積極推進改革,不斷改進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費管理工作,簡化收費分類、規范計費方式和改進收費方法。
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逐步到位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地各類生活垃圾的結構,逐步將現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分類簡化為居民類、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類等三類。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計費,要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計費簡便、易于收取的原則,有計劃穩步推行以重量計費方式。在過渡期,居民類可暫實行不同的計費方式,盡量簡化分類。
對居民類可按生活垃圾“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計費,也可以實行定額計費,或者按產生量計費。實行“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計費的,可設定收費上限,超過設定用水量部分不計費。實行定額計費的,常住居民以戶或人為單位計費,納入城市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人為單位計費。對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類和企業及個體工商戶類明確規定按生活垃圾產生量計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試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價計價制度。鼓勵采取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統一收費和代扣代繳等收取方式,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
五、合理制定各環節價格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節價格管理,完善定價方法,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和調整生活垃圾處理各個環節的價格。
定價要以處置成本為基礎,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定價成本核算辦法及技術規范等規定進行定價成本核算和監審。
六、合理確定利潤水平
合理盈利是生活垃圾處置企業(單位)擴大再生產、促進城鄉生活垃圾處置產業化發展的重要條件,各地在核定生活垃圾處置企業(單位)的合理利潤時,要區分處理不同環節和處置設施不同類 型具體研究確定。原則上,生活垃圾清掃服務價格、生活垃圾收集服務價格、生活垃圾運輸價格利潤按成本利潤率不超過5%確定。生活垃圾處置價格利潤可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凈資產利潤率按同期國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利率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確定。
七、探索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機制
各地要根據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體系建設規劃要求,積極穩步推進分類改革,探索建立與“戶收集、村集中、鎮轉運、縣處理”的城鄉生活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相適應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制度和價格調控監管機制。
市縣城區、墟鎮內的城中村以及鎮村實行生活垃圾一體化管理的的農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包括清潔、收集、運輸、處置等)可參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建制鎮規劃紅線以外的農村(包括行政村、自然村),其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包括清潔、收集等)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本村進行管理。
各地要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長效機制,價格政策要充分體現公益性,以及以彌補農村垃圾管理經費不足的原則。
八、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價格動態管理制度,適時調整各環節服務價格;要建立相關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按規定要求定期將本轄區 生活垃圾處理和收費情況上報省政府價格、建設主管部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情況定期統計和公開發布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要認真落實價格惠民政策,對低保戶、特困戶及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家庭要實行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制度,努力保證這些群眾生活水平不因價格改革而受到影響,確保價格改革的順利推進。
各地要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價格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市場和價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