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清潔研究
七部委印發《關于推動農村人居環境標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21-01-15訪問: 1431
第一條: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告》(穗府[2002]28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居民每月每戶5元。以一個門牌號碼為一戶,兩個單元合并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第三條:暫住人員每月每人1元。暫住人員指沒有廣州市城區戶口,在廣州市城區居住就業的人員。剛入住或搬遷的當月,不滿30天時也按一個月計。
第四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按實際排放量計收,每桶(0.3立方米)6元。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按月交費,計費的依據為每天排放垃圾量(桶)的全月計數。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的垃圾如委托從事垃圾收集、運輸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運往垃圾處理場的,計費依據按垃圾收運量(桶)計算。
第五條:從業人員不足6人,戶內面積小于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個體戶,垃圾處理費不便按桶數計算的,按每月6元計算。
第六條:公共交通(汽車、輪船、火車、地鐵、飛機)的垃圾,應由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在終點站、港口設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桶)計交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后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應將經營服務產生的生活垃圾獨立裝載,除按居民、暫住人員標準交垃圾處理費外,還必須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標準交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垃圾費與原有的環境衛生服務費(居民衛生清潔費,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清潔費、垃圾代運費、垃圾容器占用費)一并收取。
第九條:垃圾處理費由交費所在地域從事清掃保潔、垃圾收集運輸的環衛專業服務單位(街道環境衛生管理站、區環衛管理所、環衛運輸車隊)收取或者委托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代收。負責收取的單位憑區市容環境衛生局的證明到所在區物價局申辦《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
第十條:收取垃圾處理費,使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廣州市環境衛生服務發票》。
第十一條:持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對免收的居民戶,要查驗其《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并登記證件編號。
第十二條:《廣州市環境衛生服務發票》由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局向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報印,分送各區市容環境衛生局。各收費單位逐月到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局領取。垃圾處理費稅務管理規范另行印發。
第十三條:收費單位于當月28日前將垃圾處理費上繳廣州市財政局專戶,各區市容環境衛生局負責審核監督,沒有完成上繳款的單位,不發給《廣州市環境衛生服務發票》,并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罰。垃圾處理費財務管理細則另行印發。
第十四條: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垃圾填埋場、焚燒廠的建設、維修和營運支出,并納入市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年度預算計劃,按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負責收運垃圾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到垃圾產出地所在行政區市容環境衛生局登記,承擔垃圾處理費的收繳責任,領取運輸車輛進出垃圾場專用電子卡,憑卡進場。連續兩月不能履行垃圾處理費收繳責任的單位,注銷電子卡,停止其運送垃圾進場。
第十六條:自備車輛將自產垃圾運往垃圾處理場的,到當地的環境衛生服務單位預交一個月的垃圾處理費,領取環境衛生服務發票聯,持發票聯到所屬行政區市容環境衛生局領取運輸車輛進出垃圾場專用電子卡,憑卡進場。運送垃圾超過預交費而沒有續交的,注銷電子卡,禁止其運送垃圾進場。
第十七條:本細則從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廣州市物價局
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